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卷烟零售点设立可不受间距距离限制。
1、残疾人并提供残疾人证明,夫妻双方失业并取得就业援助A证的,可不受城镇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规定的限制,但50米之内只许可1家。
2、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
3、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超市;
4、营业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店;
5、营业规模100张床位以上的宾(旅)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卷烟零售点: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点;
2、经营场所设在中、小学校内或经营场所设置在中、小学校门口100米以内;
3、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
4、医院、药品店不利于经营卷烟场所的;
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符合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其它情况。
经营场所设于机场、车站、码头、商业中心、商业特色街、风景旅游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严发放。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办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申请人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递交办证申请的先后顺序、经营规模大小等情况综合考虑审批发证。在同等条件下,对残疾人、下岗人员、特困人员等申请人优先办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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