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去相关部门改正
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和《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豫商运〔2006〕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进行。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市区的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到市商务局办理。
二、一个酒类经营场所办理一个《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酒类备案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酒类经营者到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登记表》(附件一)。
(二)酒类经营者应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返还给经营者,一份由备案机关留存),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酒类经营者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酒类经营者填写的完整、准确、真实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业主身份证4种证照的复印件及原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当场退还);非业主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总经销商、总代理商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授权书复印件;
4、商务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业主身份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经营者印章或由业主签字盖章;
2、总经销商、总代理商提供相关授权书复印件有法人代表或业主签字盖章;
3、经营者填写的《登记表》内容完整、准确、真实;
4、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表附注的责任条款并加盖单位经营者的印章或业主签字盖章;
5、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所载的经营者名称、业主名称、经营地址一致;
6、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在有效期内。
(四)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应及时核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将加盖印章后的《登记表》发还给酒类经营者。经审查不予备案登记的,应当向经营者说明原因。
(五)《登记表》上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备案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备案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三、《登记表》按照商务部规定的式样由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印制。《登记表》要严格按照填表要求办理。
(一)《登记表》编码按照商务部统一编排。编码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排结构为:
编码序号
第1-2位
第3-4位
第5-6位
第7位
第8-12位
含 义
41
07
县(市)区编号
经营类型号
企业流水号
具体编排规则为:
1.省别号(第1-2位)
2.省辖市编号(第3-4位)
3.县(市)区编号(第5-6位)
3.经营类型号(第7位) 按以下类型选择数字:1-批发(含批零兼营) 2-零售 3-餐饮 4-酒吧等娱乐场所 5-其他。如企业为零售企业,经营类型号选2。各县(市)在酒类管理工作还需要更详细的分类,可自行在“其他”项中继续分类编号。
4.企业流水号(第8-12位) 表示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业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第18个,顺序号填写“00018”;第199个,顺序号填写“00199”。
(二)经营者名称。填写从事酒类经营的单位名称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名称。
(三)经营类型。按批发(含批零兼营)、零售、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和其他填写。
(四)主要经营品种。按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进口酒、其他酒等大类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