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海运出口舱单互认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加强海关对出口货物的实际监管,经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共同协商,决定从2009年2月10日起,在广州海关南沙新港口岸与黄埔海关黄埔老港、新港、新沙口岸之间联合实施的“一关通”舱单互认业务中,启用海运出口舱单互认支持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舱单数据的录入和传输 参与舱单互认业务的驳船代理企业和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应通过广州电子口岸的舱单互认支持系统录入界面录入和传输驳船舱单数据和国际航行船舶舱单数据,并接收回执。 二、舱单数据的修改 驳船舱单数据一经黄埔海关确认后, 舱单处于锁定状态,驳船代理企业需要更改驳船舱单时, 需向黄埔海关有关隶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国际航行船舶舱单数据一经广州海关确认后, 舱单处于锁定状态,在系统生成离境联系单前, 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需更改舱单时, 需向广州海关有关隶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在离境联系单生成后, 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需更改舱单时,需向黄埔海关有关隶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