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相关劳动法的角度看,外资企业是可以和员工直接签订劳务合同;外资企业表明不可以,其实质是不愿意;为什么不愿意呢,原因就是《劳动法》对用人企业有许多约束(例如养老保险、处罚、辞退等),不愿直接签合同就是为了逃避这些约束;如果从劳务公司用人,这些约束是劳务公司与员工直接的合同关系,与这些外资企业没有关系;而外资企业还可以节省一笔关于以上内容的费用(外资企业工资高,各项费用也相应就高);外资企业与劳务公司属业务关系,是经营范畴。这样的外资企业是不能真正获得员工的认同的,其实长远来讲对其是有害的;最为员工应尽量少在这样不负责任、逃避法律监管的企业工作,仅作为参考意见。
也有跟外资直签合同的员工啊,你可能是属于劳务公司给外资提供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