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你们别以为法律对彩礼有规定就能减轻男方负担,恰好相反,如果有规定才麻烦了。这样等于承认彩礼是婚姻的必要条件了。有很多地府民族大学不说彩礼的。成了必要条件,男的不给就根本不可能结婚了。
法律就没有规定的,只是尊重地方风俗而已的,实际生活各地多是不同的,你要是有就可以多点啊!
婚姻法对彩礼的多少是没有作限制规定的,根据当地的风俗和双方的意愿进行即可,但是国家是提倡结婚从俭的。在婚姻法对彩礼归还的相关规定如下: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