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省参公单位的合同工(户外工作者)防暑降温费应不应该发放?应该的话,发放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比如城管,包括市容管理员,环卫工人等
2024-12-20 19: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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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鲁劳社[2006]44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 2 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今年仍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亦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