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
1、纳税人
即纳税义务人,又称课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征税对象
又称课税客体,是征税的依据,即确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目的物。课税对象规定着征税的范围,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3、税率
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起着调节收入的作用,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我国现行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
扩展资料
组织财政:
税收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集中一部分剩余产品(不论货币形式或者是实物形式)的一种分配形式。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原生的最基本职能。
调节经济:
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必然会改变社会各集团及其成员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有的份额,减少了他们可支配的收入,但是这种减少不是均等的;
这种利益得失将影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能力和行为,进而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影响。政府正好利用这种影响,有目的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从而合理调整社会经济结构。
监督经济:
国家在征收取得收入过程中,必然要建立在日常深入细致的税务管理基础上,具体掌握税源,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并同违反税收法令的行为进行斗争,从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方向,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税收的作用就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具体表现出来的效果。税收的作用具体表现为能够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调节经济总量,保持经济稳定;体现产业政策,促进结构调整;合理调节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开放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收三要素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亦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客体”,是征税的标的物。即对什么东西课税。它是税制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其内容十分广泛,可以是人丁、土地、财产、商品、收入、行为等。在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课税对象主要是土地和人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课税对象不断变化和增加。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课税对象主要是商品销售收入,增值额或营业额,以及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如利润、地租、利息、股息、薪金和工资等。我国当前存在多种所有制和多门类的生产流通以及服务部门,因而课税对象的范围也是十分广泛多样,商品的销售收入、产品的增值额、企业利润、个人收入、各种财产、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占用,以及特殊经济行为等,都可以作为课税对象。
但是,可以作为课税对象的并不都能成为国家法律规定的现实课税对象。法律中规定的现实课税对象,是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要求,从诸多课税对象中选择出来的。国家如何选择课税对象呢?第一要有利于保证国家及时、足额和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选择那些经常而又普遍存在的经济活动及其成果作为课税对象。第二要有利于调控经济,选择那些在国民经济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方面需要利用税收予以调节的课税对象来课税。第三就是要及时捕捉新的课税对象,防止财政收入的流失和在更广阔的范围里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税种
不同的课税对象构成不同的税种。税种是国家税收制度中规定征收的税收种类,也就是国家征收的某一种税叫什么名称。它一般由课税对象来决定,如对个人所得课税叫个人所得税,对商业企业的营业额课税,就叫营业税;对增值额课税就叫增值税等。税种的多少取决于国家选择课税对象的多少和国家采用的是综合税制还是分项税制。我们不能简单地以税种的多少确定税制的优劣。我国六十年代只有几种税,现在有二十多种税。日本有一百多种税。一国所有的税种构成该国的税收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课税对象将会越来越多,国家开征的税种也会不断增加,税收体系会变得更加复杂和庞大。国家在开征新税种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这种税的财政、经济及社会效应,并且要注意各个税种的相互配合。
税目
以课税对象命名的税种,只说明课税对象的一般外延界限,是从大的范围明确对什么征税的问题,并没有明确课税对象的具体内容。例如,笼统地说财产税的课税对象就是“财产”,是不确切的,因为“财产”有国家财产、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等,而个人财产又有房屋、车辆、家具、电器等。因此,国家设计税制时,在明确课税对象的同时还需要对课税对象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对课税对象的具体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就是设计税目。
税目又称“课税品目”,它规定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课税对象在应税内容上的具体化。例如我国消费税的课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在《消费税条例》中按消费品列举了税目,每一税目具体规定了征税的消费品名称和适用的税率。税目设计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一是税目的划分界限要清楚,不同税目的税率一般是不相同的,税目界限含混不清,在执行中必将发生混乱。二是同一税目的积累水平要接近。同一税目的征税对象一般都适用相同的税率,如同一税目各具体征税对象的积累水平相差悬殊,势必使税收负担畸轻畸重,有失税收负担的公平合理。
制定税目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列举法”,即将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列举出来,分别成为一个税目,如我国现行消费税列举出征税的具体产品为税目。列举法又分为正列举法和反列举法。前者是凡列举的要征税,没有列举的不征税;后者是列举的不征税,没有列举的要征税。列举法的优点是界限清楚,便于掌握;缺点是税目过多,不便查找。二是“概括法”,即将课税对象的几个具体项目或某类项目合并列举出来作为一个税目。概括法的优点是税目较少,查找方便,便于征管;缺点是税目设计过粗,不便于贯彻国家政策。制订税目应将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灵活运用。
税目和课税对象的关系,用逻缉的语言来表达,就是属概念和种概念的关系,前者的外延窄,后者的外延则较宽。
税源、税本
确定课税对象亦应充分考虑税源。税源是每种税收的经济来源。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国民收入,是税收最终的经济源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收入通过分配形成企业和个人的各种收入,如工资收入、奖金收入、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劳务收入、利润收入等。这些都是税源的组成内容。税源和课税对象的关系:有些税种,税源和课税对象一致,如所得税,税源和课税对象都是纳税人的所得收入;有些税种则不一致,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税源包含在课税对象之中,如对企业课征的商品税,税源是企业生产销售该商品的赢利,而课税对象则是包括商品成本在内的商品销售收入;二是税源在课税对象之外,如各种财产税,课税对象是财产,税源则是财产带来的收入或财产所有人的其他收入。税源在税收制度中不作规定,但国家在确定课税对象设计具体税制时却要考虑税源—有无税源和税源的大小。“有无税源”是确定课税对象的依据,有税源的可选作课税对象进行课税,无税源的则不宜成为课税对象。“税源大小”是确定税率的依据,一般地税源大的税率要高些;税源小的税率则低些。税收制度要注意开辟税和保护税源,只有税源不断扩大和增加,国家才能持续不断地取得越来越多的财政收入。
与税源紧密相联的一个概念是税本,税本是创造税源的基础,表现为创造国民收入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生产的三要素: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日本财政学家小川乡太郎说:税本是基础,税源是基础上产生的果实。若将税本比作一棵树,税源就是树上的果实,课税对象则可以是这棵树的树杆、树枝或果实。选择课税对象征税时不能侵蚀税本,应立足于保护和壮大税本。也就是说应立足于促进技术进步、设备更新、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的开发与利用,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维护已有的生产规模和不断扩大生产规模。
税收的三要素是:
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又称课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课税对象。又称课税客体,是征税的依据,即确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目的物。课税对象规定着征税的范围,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起着调节收入的作用,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我国现行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
您想问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