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说的是:请联系我!
其次是正儿八经的法律分析,这个案例你的想法其实非常正常,比较接近的是卖淫嫖娼行为,前些日子各地对于”da fei ji“、”bo tui“等服务进行的讨论,虽然说没有一个定论,但是都以卖淫嫖娼为基准进行讨论,然而你朋友的行为难以构成卖淫嫖娼的关键点不仅仅在于各地对于这种接近性交易的行为认识不同,更在于——缺失了业务性。
卖淫嫖娼的行为界定一个很重要的基础是:失足女往往是基于业务性的一个行为,套用赌博罪的一句话是”以卖淫为业“,故而法律对其进行打击,而对于业务行为的购买者则以嫖娼进行打击。但是你朋友的学生们缺少这个业务性,故而绝难构成卖淫,从而,你朋友绝难构成嫖娼。
如果非要用法律术语进行界定:
民法——好意施惠行为(商店代买物品、舍友代买午餐、帮邻居擦玻璃……)
刑法——被害人承诺(勉强称为被害人的女学生作为成年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有完全的自主决断权力,她们的决定授权下行为人进行侵犯的,无罪)
行政法——法外行为
……
虽然法律上没有非难和禁止,但是因为这种事情往往会渐行渐远,发展到一定深刻的层面,有道是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奉劝一句:浅尝辄止,获益无穷。往往这种事,很容易引发伤害和讹诈、勒索行为,故而还是少一点为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的猥亵他人的行为中强迫性的,而非自愿的,所以你朋友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但他们在小树林等处进行猥亵行为会有被他人看到的可能,这会给社会风化带来不良后果,尤其是如果让未成年人看到就更是罪过大了,会污染孩子的心灵,毁掉下一代的纯洁心灵。所以你最好是劝阻一下你那朋友,既然都是成年人了,如果双方自愿做那些事,可以到隐的蔽的场所去做,不要到小树林等处去做了。
不算违法,但作为朋友还是应当规劝,毕竟是很不道德的行为。
没事,对方未经允许私自闯入你家就违法了,并且对方手中还拿着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