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没有非法传销罪这个罪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法传销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29日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首次对非法传销予以定性.明确将其归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这一大类中.规定非法传销活动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部门是依据这一规定对你作出处罚的。虽然你在合同中有约定“不许做违法的事”,但是,如果你在出租房子过程中,明知对方是进行传销活动而不进行制止或者向执法机关举报,那么你就符合“提供经营场所”的规定,工商部门的处罚是没错的。如果你不知对方是进行传销活动,那么工商局认定你“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证据不足,处罚也就是错误的,你可以就此向上一级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资料: 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b/20050902/173729529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