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1787年宪法体现的政治原则是什么?美国是如何保障政治民主的?该宪法起到了什么作用?

2024-10-30 21: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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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权在民”的原则。“主权在民”的思想最早是英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洛克提出来的。洛克的一生见证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他的思想概括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奠定了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基础。他的思想核心内容是驳斥“君权神授”的封建专制主义思想,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法国启蒙学者卢梭的名著《社会契约论》发展了洛克的思想,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主权在民”的政治主张。《美国联邦宪法》吸收了启蒙思想家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的“主权在民”思想。宪法宣布美国实行共和政体,把最后的权力赋予人民。人民通过选任和委任代表,行使国家立法权,并有权监督各行政部门的工作。同时,人民通过代议制的国会,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的最终实行也必须通过特定的民众批准程序。除联邦议会和各州议会,任何个人、任何机构都无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权利。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联邦议员和州议会赞成才能成为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的批准必须获得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制宪议会的批准。二、“三权分立”的原则。“分权”思想最早也是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洛克提出来的。洛克为了保证他所提出的“主权在民”的民主政治的实现,提出了“分权”学说,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他指出,三种权力必须分别由不同机关来掌握,如果同一机关既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又握有行使法律的权力,就不可能保证“主权在民”思想的贯彻。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继承和发挥了洛克的“分权”思想,更加完整地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孟德斯鸠认为,任何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他认为,如果这三种权力不互相独立、互相约束,那么就没有自由可言。《美国联邦宪法》把洛克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主张付诸实践。宪法规定,美国政府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平等独立的部门组成,各部门有其自己的职权范围,彼此没有从属关系,但又必须互相依存、互相制约,赋予一个部门的权力由其他两个部门加以制约,以此防止滥用权力。三、“联邦与州分权”的原则。美国宪法规定,国家结构实行联邦制,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实行分权原则。这主要是总结了美国历史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的《邦联条例》规定设立的邦联政府实际是一个各州代表组成的州际委员会,其权力十分有限,邦联政府不过是一个松散的政治联盟。华盛顿曾经描绘邦联政府是“一个半死不活,一瘸一拐的政府”,形同虚设。因此,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总结吸取了历史的经验教训,由联邦制取代邦联制。宪法规定,联邦的权力是各州赋予的;而各州的权力是保留的。但是联邦的地位高于州的地位,并采用“列举权力”的形式规定了联邦的一系列权力:征税借款权;管理外贸和州际商业权;发行公债及货币权;设立联邦法院权;宣战、缔约和对外关系权;建立维持陆海军权等,从而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力。同时宪法又以“保留权力”的形式,规定一切未经列举的权力均属于州,州保留权力主要指处理本州范围内部事务的权力,如州内工业、商业、交通、卫生、文教及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等。按照宪法规定联邦权力列举和州权力的保留的分权方式,联邦与州的权力有专有权和共有权的区别。如军事、外交是联邦专有权;教育和治安是州专有权;征税是联邦与州共有的权力。宪法同时规定:州与州的关系是平等合作的关系,联邦宪法是全国最高的法律,任何州的宪法和法律都必须服从联邦宪法,不得与联邦宪法和法律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