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备案流程一、企业登记(已登记的企业不用) 通过互联网进入网址 http://www.szciq.gov.cn从页面“网上办公”中“工业品检验监管系统”进入,在“企业登记”栏目进入“新用户注册”,填写网上登记资料。资料提交成功后,携带企业的营业执照、检验检疫登记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深圳局11楼1112室审核。 二、输入电池备案申请资料1、已登记的企业: 通过互联网进入网址 http://www.szciq.gov.cn从页面“网上办公”中“工业品检验监管系统”进入,在系统登录输入“用户”名(检验检疫登记号或者临时登记号)和“密码”进入企业档案,点击“备案管理”进入“备案申请”。2、未登记的企业:(临时输入资料)进入“工业品检验监管系统”页面,从页面的右边“电池备案申请”进入输入资料,注意申请人的资料不能错,尤其是企业的登记号。3、资料审核提交资料成功后,在书面申请书上记下电脑提示的电池备案申请编号,按照“电池备案需要的资料和样品”的要求携带相关的资料和样品,到深圳检验检疫局轻纺处1112室审核。 注:1、用户名就是检验检疫登记号或者临时登记号2、没有检验检疫登记号的企业可向轻纺处登记一个临时登记号。 电池备案需要的资料和样品 深圳地区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应在电池产品进出口前向深圳检验检疫局轻纺处申请备案。备案时填写“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文件及样品:一、 提交文件: 1、委托书——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 2、营业执照——进口电池产品的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汞含量声明——进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 4、产品描述——电池制造商对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说明(特殊情况可由代理商提供)。5、其他资料——特殊情况我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进出口资料。 二、提供样品1、进口锌锰电池、碱性锌锰电池(扣式电池除外)由备案申请人提供样品30只(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型号、同一产地)。2、电池生产企业的出口锌锰电池、碱性锌锰电池(扣式电池除外)由检验检疫局抽样30只(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型号、同一产地)。3、其他进出口电池由备案申请人提供样品5-10只,对体积大、质量重的电池产品备案申请人可提供实物照片(需清晰显示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标记)。根据需要检验检疫局可留存样品。 三、出证——《电池备案书》1、对经审核不含汞的电池产品,或扣式电池(暂时不需要检测)可直接签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无特殊情况可当日取证)2、对含汞的以及必须通过检测才能确定其是否含汞的电池产品,须进行汞含量专项检测。五个工作日后取证3、对进出口的光身电池以及《备案书》难以描述清楚的进出口电池产品,以照片或清单形式作为《备案书》的附页(特殊情况可采取附样方式)。 四、《备案书》有效期为一年——备案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截至前一个月,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样品到检验检疫局办理下一年度的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可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未曾更改结构、工艺、配方等有关制造条件和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书面声明) 联系电话:0755-83886110 李小姐传真:0755-83390364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国检检[2000]244号)、《关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实施强制检验的通知》(国检检[2000]218号)
二、申请条件
1.产品范围:进出口合同、发票或装箱单等外贸单据中列明的所有电池产品(H.S编码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
2.申请人范围:
(1)进口电池备案申请人为进口电池产品的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
(2)出口电池备案申请人为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
三、备案申请
1.申请人应在申报前明确以下事项:
申请人须如实申报,对备案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
2.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进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电池制造商对其产品汞含量的声明以及汞含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原件或复印件,制造商出具并签字或盖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电池制造商对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说明。包含电化学体系描述和物理结构描述两部分。提供电化学体系相关文件,例如:材料安全数据表格(MSDS)和化学反应方程式等。提供物理结构描述相关文件,例如:电池产品的剖面图和材料组成、单体电池的外观照片以及品牌、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说明等(原件或复印件,制造商出具并签字或盖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其他必要资料(包括产品照片等)。
四、备案受理及审批
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审查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根据具体审查情况做出决定:
1.对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电池产品不予受理备案。
2.对于含汞电池产品,要求申请人根据规定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实施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实施汞含量专项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出具《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不予出具《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3.对于不含汞电池产品,核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五、备案书的有效期及相关事项
备案证书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对于上一年度已取得《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的申请单位,须在《备案书》到期前一个月向原签发《备案书》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上一年度《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
2.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具体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电池制造商对其产品未曾更改结构、工艺、配方等有关制造条件和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书面声明(原件,制造商签字或盖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东莞商检局轻纺科办理;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正本,法人签字及盖公章
3.制造商的声明(无汞或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电池品牌、型号规格等)
4.产品描述
5.制造商营业执照
6.电池备案申请表
注:1.有R注册商标字样的要有制造商授权委托书
2.干电池各型号备30个抽样,其他电池3-5个抽样
3.需送检的干电池样品轻纺科封样后由企业自行送到省商检局轻工实验室检测
4.85063000编码的电池不能进出口,不给备案
5.每周二和四下午办理,电话:0769-22802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