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造成轻伤,要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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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派出所大厅打女子致轻伤
男子刘某和王女士因矛盾纠纷到派出所解决时,两人一言不合在派出所大厅发生口角并互殴,刘某将王女士打成轻伤,后被民警分开。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
丰台法院一审认定,2012年6月23日下午4时许,刘某在丰台区某派出所大厅内,因琐事与王女士发生口角,王女士先动手对刘某进行殴打,后双方互殴,刘某对王女士拳打脚踢,致王女士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当日,刘某被派出所抓获。
丰台法院认为,刘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刘某不服,上诉称王女士的鼻子有陈旧伤,此次是自伤后向其讹诈钱财。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司法鉴定意见及情况说明能证明王女士此次所受轻伤为新鲜损伤,与刘某的打击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刘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因此终审维持原判。
王女士称,案发当天下午2点左右,她打电话和发短信给刘某,约他一起到派出所解决欠她钱的事情,但刘某一直未回复,她便自己前往派出所。
下午4时20分许,她在派出所大厅见到刘某。她让刘某还钱,说着说着两人就骂了起来。民警劝好好说话,可刘某一直骂她,她就走过去拿自己穿在连衣裙外面的小衫朝刘某脸部打过去。
刘某就用拳头打她肩部和脸,她上前用手抓刘某,刘某就抬脚踹了她腹部,最后一拳打在她鼻部,当时她鼻子就流血了,后来民警把他们俩拉开了。
刘某供述称,此前王女士烧了他的房子,案发时他去派出所是为问此事。在派出所大厅,王女士一见他就开骂,一开始他没理,只联系了处理此事的警官,并回答了警官的询问。过程中,王女士不停地骂他,并用拳头打他,他急了就还手了,随后被警官分开。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男子派出所大厅打女子致轻伤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你所述的是自诉案件,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如果对方要告你,你就是故意伤害罪,要判刑入狱的;如果他只要求你进行民事赔偿,你们就是民事纠纷,赔些钱就了事。所以关键是看对方的态度,为了减少麻烦,建议你和对方和解
如果经司法鉴定属于轻伤,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追究你的刑事责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会判刑,最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