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拖延不处理怎么办

2024-11-30 1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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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交通事故发生在别人故事,发生在自己身上就是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都是大家不愿意的事情,但是既然已经发生了,大家最重视的就是赔偿的问题,大部分案件都可以通过于责任方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总有一部分责任方不肯赔偿,那么遇到这种问题,应如何应对呢?在这里有两个方式,第一,请专业律师介入与责任方谈判,相信所有伤者都是第一次经历这样的事情,没有经验也不知道应该如何要赔偿,但是专业律师他们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你争取更多的利益;第二个方式就是诉讼,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交通事故属于侵权类案件,大家可以去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以保证自己得到应有的利益。

回答2:

1、起诉,自己拿着责任书、损失清单等资料去法院起诉对方车主和保险公司。

2、起诉、宣判后再不给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可。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为期10天的调解。

受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法定的调解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诉,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拓展资料:

"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按事故造成的后果,交通事故有人身事故和物损事故两种。人身事故是交通事故中一切涉及人员死伤的事故。世界上多数国家规定,因交通事故受伤者不须住院治疗的列为轻伤,须住院治疗的列为重伤,在30天以内死亡的为事故死亡。

以经费损失计算事故的标准,各国甚至一国不同地区都不相同。美国有的州规定总的经费损失在 100美元以上的事件为事故。

中国现在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直接损失高于20元,在公路上直接损失高于50元的事件才为事故。

回答3:

起诉,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十日内,交警必须出具事故责任鉴定书;如果对方全责,自己拿着责任书、损失清单等资料去法院起诉对方车主和保险公司。

起诉、宣判后再不给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可。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回答4:

一般交警方面在处理此类事故扣车时限为30天,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60天,不过这些规定都不是硬性要求的,希望早点提车的话还是得先完成事故认定书的出具。

其实事故未处理完毕,对反拖着不处理,你也不可能给对方赔偿或者垫付任何更多的费用,除了给你方造成更多的停车费用对方本身也毫无得益的,这一点你需要和对方好好协商。另外如果是你方提出要给对方拆解定损的话,这部分费用是会由你方承担的。

你的补充问题中,因为你是侵权方而不是受害方,目前如果你方没有为事故垫付任何费用的话,作为事故全责方你是没有起诉对方的权利的,法院也不会立案。
请采纳,祝您好运!

回答5:

起诉,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十日内,交警必须出具事故责任鉴定书;如果对方全责,自己拿着责任书、损失清单等资料去法院起诉对方车主和保险公司。
起诉、宣判后再不给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可。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