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也就是“干完了就既遂”。???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也就是“恶果出了才既遂”。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以构成要件是否要求侵害具体对象为标准,要求具体侵害对象的是结果犯,不要求具体侵害对象的是行为犯。??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以成立既遂是否要求发生结果为标准,以发生结果为既遂条件的称为结果犯,不以发生结果为既遂的犯罪称为行为犯。??总之,要求具体侵害对象的是结果犯,不要求具体侵害对象的是行为犯。以发生结果为既遂条件的称为结果犯,不以发生结果为既遂的犯罪称为行为犯。
问题比较复杂。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是在对行为犯与结果犯、形式犯与实质犯的关系对比中来理解行为犯的。二者的关系,主要有二者为同一概念与非同一概念两种观点。
认为是同一概念的,认为这是基于同一的标准对犯罪进行的形态划分,只是提法不同。日本学者木村龟二在其《刑法总论》中有详细论述。此观点的主要特征是将行为犯等同与形式犯。依该观点对行为犯与结果犯、形式犯与实质犯的表述可以认为,实质犯与形式犯的划分标准同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划分标准一样,都是以是否要求行为结果作为构成要件必要内容而作的划分,因而,这里的形式犯与实质犯与其他观点中的形式犯与实质犯有不同含义,它不是依据对保护客体的的侵害或危险的有无而作的划分,因
而这种观点中不存在行为犯与形式犯的区分,所以,该观点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即行为犯是否以对保护法益的危险作为犯罪成立的实质条件。
认为是不同概念的,是基于不同的标准对犯罪进行的划分。日本学者团藤重光在其《刑法纲要总论》谈到:行为犯是指在构成要件中不以结果的发生为必要,单以行为作为要素的犯罪,也称单纯行为犯。当然,以结果发生为要素,未必是以保护法益的侵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要素。将法益的侵害结果或侵害危险作为构成要件内容的是实质犯,在构成要件上连法益侵害的抽象危险也不必要的,只是以连抽象的危险也达不到的极轻度、间接的危险为已足的是形式犯,形式犯中行政犯居多。另外,日本学者植松正则、庄子邦雄对此也有论述。他们的观点在区别行为犯与形式犯这一点上具有一致性,但在行为犯与实质犯的具体关系方面又有不同。其一致性,是由行为犯与结果犯、实质犯与形式犯的划分标准不同而导致的。他们共同认为,行为犯与结果犯是依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中是否要求结果而进行的划分,而这里的结果指的是行为结果而不是行为侵害保护客体的结果;而实质犯与形式犯的划分,是依据是否对保护客体具有侵害或者威胁而进行的划分。由于两种划分都是对全部犯罪的划分,而划分的标准不同所划分出来的犯罪形态不可避免地有区别。他们认为,行为犯与形式犯有区别,但两者又不是完全分立,形式犯是行为犯的一部分,即在行为犯中,一部分是形式犯,还有一部分是实质犯。
我国大陆学者较少使用形式犯与实质犯这对概念,对其关系较少探讨。就目前大陆法系学者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的研究成果看,形式犯的概念是从以下两方面的意义上加以使用的:一是指单纯的法律中的形式,即形式犯只需要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全部特征为犯罪完成条件的已足;二是指实质意义上的形式,认为该类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而未给保护法益带来危害。第一种意义上的使用方法近似于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犯进行定义所使用的形式定义的方法,而第二种使用方法同我国对行为犯进行定义中所使用的实质定义方法较为接近。
供你参考~
法律人士:行为犯,就是一旦实施了某种法律禁止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的罪名,例如,抢劫,一旦实施了抢劫行为就构成该罪,而不看其犯罪形态的如何。形式犯,就是普通犯,行为犯的内涵是小于形式犯罪的,详细785463711
行为犯也叫举动犯,是指一旦实施了刑法上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不论是否造成了危害,例如破坏铁路设施罪.形式犯的问题,应该说,在我国刑法发条及刑法理论界都还没有提及
犯罪的分类中有形式犯和实质犯之分
这种分类由来已久,其分类标准也争议已久。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求是之构成要件行为,而不要求对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威胁的犯罪,是形式犯;
构成要件以对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威胁为内容的犯罪,是实质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形式犯与实质犯的区别,在与危险的程度不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形式犯对法益也具有危险性,只不过实质犯的被侵害法益是特定的,而形式犯的被侵害法益是很不特定的。
第四种观点认为,刑法以保护法益为目的,所有的分则条文都有其保护的法益;因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都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在此意义上说,所有的犯罪都是实质犯,形式犯没有存在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