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中如果用律师手机拍下的视频,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呢?

2024-12-29 16:18:18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1,若是原件且不是违法取得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录音录像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 事人私采的视听资料也是证据。如果录音录制的过程没有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影响它的效力。

回答2:

如果是在公共场所以正当手段拍摄的视频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论是用谁的手机拍下的,应该都可以使用。如果是在较为私密的场所,侵犯他人的权利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回答3:

律师的民事调查取证权应该属于“准司法权”,是具有一定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权利,非依法定理由被调查取证人不得拒绝。一方面当事人“收集”证据则不具有这种一定程度的强制属性,能否收集到完全在于被收集人是否配合。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最主要的作用是居中裁判,若把非专业性的调查取证的权利下放到双方当事人所聘请的律师手中,这样不但使人民法院解脱了非审判性工作之苦,还大大增强了律师行业调查取证的工作效率,从而使整体诉讼效益大大提高。有人认为调查取证权应属于完全的公权力,不赞成律师享有民事调查取证权,不赞成将原法院享有的调查取证权转移到律师手中,担心调查取证权会被律师滥用。律师调查取证权程序保障化才更加有利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大船驶向当事人主义律师港湾诉讼模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实行“谁主张、主举证”制度,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也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走向,这就基本决定了要逐步弱化法院的调查取证职能,而要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很显然,只有将律师民事调查取证权最大化和程序化才是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最有力的保障,人民法院只负责居中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