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1、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金领取期限如何确定?
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失业前缴费期限的长短有关,其计算方式如下:
1.一般计算规则
缴费满1年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满5个月,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个月。
注: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条件之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特殊条款
按照以上办法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计算领取期限超过18个月的,按18个月核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计算领取期限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核定。
也就是说,计算出来的结果为2-18个月以及24个月,没有1、19、20、21、22、23个月之期限。
3.未领完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领取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视同缴费认定
从业人员于1994年1月1日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失业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日常工作中,群众也用一些简单的话帮我们总结了,可以做为参考:
交5个月领1个月,最长24个月;领完的不再计算,未领完的合并计算,重新就业重新计算;94年前视同缴费。
5.停止享受失业金情形
核定的月数,不一定都能全部享受,存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3次拒不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计算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缴费基数,即明确缴费的范围。如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企业所得额。从国外有关规定看,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般为工资,单位为工资总额,个人为本人工资。二是费率,即缴费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定率征收失业保险费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采用的做法,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农村户口有特别,失业后可以一次性领取补偿,但是不能累计失业保险,失业金也不按月领取.
社保的失业救济金是以你已买的社保多小年来(累计.中间有无停是无关系的)计可领取多小个月来计算的,但你领取过后.以前的会年份会相应减小或要从头来累计.但不会影响你其它的保障的。
在天津,失业金享受的政策是一年3个月,即缴纳失业险每满一年,失业时即可享受三个月的失业金,以此类推。举例:
某员工,2000年1月-2000年12月缴纳失业金,而后失业,则享受失业金为3个月*1年=3个月
2001年1月-2001年12月,该员工继续缴纳失业金,而后又失业,则享受失业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3个月*[2年(2000年和2001年)-1年(2000年已享受过,则不计算在内)]=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