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上涨是根据租房需求来制定的,没有规定房租每年能涨多少这一种说法,但是一般租房的时候签合同一般都是签的一年的,合同期内是不能涨价的,签合同的时候说的多少钱一个月就是多少钱一个月,
中间不能涨价,但是合同到期后房东可以涨价,房租主要是和需求成正比的,比如过年后那一段时间租房的人比较多,和毕业的那一个月也是租房高峰期,那一段时间房租就比较贵,
年前租房的人比较少,房租就比较便宜,至于一年涨多少这个没有规定的,涨的多了没人租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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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上涨是指 一般物价水平的普遍上涨。物价上涨是通货膨胀的表现之一。某些商品如牛肉或房租等价格上涨,并不就是通货膨胀。
因为一些商品价格上涨,而另一些商品的价格可能下降,二者相互抵消。只有各种商品和劳务的价格普遍上升,才能使货币的购买力降低。
物价上涨的形式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隐蔽的。如通过降低产品质量、凭证供应等价格管制措施,表面上看来物价并未上涨,但如果放松价格管制,物价就会普遍上涨,因此这是一种隐蔽性通货膨胀。
上涨原因
依新凯恩斯主义的理论,物价上涨主要有三种原因:
需求拉上
从总需求的角度来分析物价上涨的原因,物价上涨的原因在于总需求过度增长,总供给不足,或是物品与劳务的需求超过按现行的价格可得到的供给,因而一般物价水平上涨。总需求包括消费需求、投资需求、政府支出和净出口。
供给推动
从总供给的角度来分析物价上涨的原因。供给就是生产,根据生产函数,生产取决于成本。因此,从总供给的角度看,引起物价上涨的原因在于成本的增加。
成本增加意味着只有在高于从前的价格水平时,才能达到与以前一样的产量水平,即总供给曲线向左上方移动使国民收入减少,价格水平上升,这种价格上升就是成本推动的物价上涨。
供求混合推动
把总需求与总供给结合起来分析物价上涨的原因。物价上涨的根源不是单一的总需求或总供给,而是这两者共同的作用的结果。
如果物价上涨是由需求拉动开始的,即过度需求的存在引起物价上升,这种物价上升会使工资增加,从而供给成本的增加又引起成本推动的物价上涨。如果物价上涨是由成本推动开始的,
即成本增加引起物价上升,这时如果没有总需求的相应增加,工资上升最终会使生产减少,增加失业,从而使成本推动引起的物价上涨停止。只有在成本推动的同时,又有总需求的增加,这种物价上涨就会持续下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价上涨
没有法律条文对房租涨幅进行限制
以下列出《合同法》中有关房屋租赁的条目: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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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房屋合同漏洞与欺诈的方法
1、订立租赁合同前尽可能了解合同一方的有关信息。
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
如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房屋租赁合同应由专业律师起草、修改、把关。
(1)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应尽量详尽明确。
(2)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
(3)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避免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4)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房屋的使用、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5)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6)为避免合同欺诈,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7)租赁房屋,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依法可以随时解除。
参考资料:
合同法——中国政府网
房租上涨是根据租房需求来制定的,没有规定房租每年能涨多少这一种说法,但是一般租房的时候签合同一般都是签的一年的,合同期内是不能涨价的,签合同的时候说的多少钱一个月就是多少钱一个月,中间不能涨价,但是合同到期后房东可以涨价,房租主要是和需求成正比的,比如过年后那一段时间租房的人比较多,和毕业的那一个月也是租房高峰期,那一段时间房租就比较贵,年前租房的人比较少,房租就比较便宜,至于一年涨多少这个没有规定的,涨的多了没人租了就。
没有,签合同的时候可以注明相关事宜
没有明文规定房租每年涨价不能超过多少现有的房屋出租的相关法律规定,就是基本都是以时间来做规定的。比如说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为定期助理为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而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