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原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要您双方对于是否离婚、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纸质的离婚协议书,并携带双方的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手续;诉讼离婚,您需要携带起诉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对方的居住证明或是户籍证明到对方的经常居住地或是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于法院规定的日期前交纳诉讼费,缴纳完毕诉讼费后,您耐心等待开庭就可以,只要法官经过审理认定您双方感情破裂,则会判决离婚。
您好,详细回答如下:
以离婚的程序为依据,离婚可分为行政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一、登记离婚】
(一)登记离婚的概念
登记离婚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即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地解除。
《婚姻法》第31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的条件:
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登记,当事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一致的,一方欺骗他方或胁迫他方所达成的协议,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须办理过结婚登记,持有结婚登记证明。离婚的主体是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者,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适用离婚的行政程序。
4.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
(三)登记离婚的程序
办理登记离婚的机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批准
1.申请: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人必须提交离婚申请书,不会书写的可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但申请离婚时当事人必须到场,不得代理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首先,应查明当事人提供的离婚证件与当事人是否符合;其次,查明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对登记机关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第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离婚救济、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第三,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第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3.批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二、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程序
诉讼离婚是指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离婚制度。凡一方要求的离婚,或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离婚救济有争议的离婚,均须经过人民法院审判裁决。
《婚姻法》第32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进行审理的法定程序。根据《婚姻法》规定,包括调解和判决两个阶段。
1.调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诉讼内的调解工作也有三种结果:
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好协议,原告撤诉的,人民法院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
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宣告解除。
对调解无效,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不能久调不决,应立即进入判决阶段。
2.判决
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包括判决准离和不准离两种情况,无论何种判决,其标准都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破裂者,准予离婚,未破裂或未完全破裂者,不准离婚。判决一经生效,就发生强制性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在一审判决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而不申请宣告死亡的,不适用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特别程序。
外出一方已连续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通讯联系,经多方查找,确无下落,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期满后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公告送达后,待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2.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的关系
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实质要件,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程序性要件,二者均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前者是主要依据,是主条件,后者则是从条件,是程序性要求,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1)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
(2)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程序性条件。
(3)调解与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调解是确认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方面,一般来说,调解和好,说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调解离婚,证明夫妻感情己经完全破裂。
协议离婚手续:
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协议离婚具体需要的材料手续如下: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离婚不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若一方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不想再继续婚姻生活,就可以提出离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于男方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女方怀孕期间、终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生育后的一年内等期限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离婚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协议离婚,若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协议离婚,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的分配、抚养费等问题都能协商一致,则夫妻双方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最好准备好离婚协议书,到一方户籍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离婚是最快、最经济的离婚方式。第二种是诉讼离婚,若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提起诉讼一方需要准备离婚诉讼材料,到对方居住地或户籍地法院起诉离婚,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离婚诉讼,需要准备离婚起诉书、结婚证、对方居住地的证明文件、孩子的出生证明、财产信息、对方的过错信息等证据,离婚诉讼需要比较长的时间,短的需要两三个月,长的需要一两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