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是以下几种:
1、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分居文书或双方来往的邮件等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4、证人证言,但由于证人常常与为其作证的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加之离婚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一般不采纳单独的证人证言,须结合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分居的事实。
5、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
扩展资料:
分居”是诉讼离婚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常见情况,《婚姻法》32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主要能够举证证明的,应准予离婚。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因为工作、学习等多方原因长期不在一个地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情形。那么,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呢?答案是否定的。
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生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法律意义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分开生活。
当然,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
您好!可以证明夫妻分居的证据有很多。下面的几条可以重点收集一下。
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2、单方面签订的租房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一点:因为分居为夫妻之间的私事,外部的证据的证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证据,法院也未必一定会采纳。因此,对于那些试图通过“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而离婚的人,如果还没有分居,最好还是放弃,而转为直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以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时法院通常会判决离婚。这样要比苦苦等待两年要快多了,而且成功率还高。
一般可作为夫妻分居的证据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5、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