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本质上是财产能力,原则上没有身份能力。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 4、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由于法人是抽象的组织体,客观上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亲自”去从事民事活动。同时,法人组织不存在年龄、智力状况等,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区别,这些区别构成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取得,至法人消灭时终止。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可能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一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即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可能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一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范围小与其权利能力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而法人不存在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总是一致的。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然人自身的行为实现,即自然人可以以自己的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而法人是一种组织体,其自身在客观上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活动来实现的。(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概念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公司的董事长、企业的经理、工厂的厂长、学校的校长等等。
法人的代理人是受法人委托,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能够作为法人的代理人的包括:法人组织中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成员,其他法人组织和其他自然人。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表现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被视为法人自身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可以划等号,即法人与其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法律人格,不存在两个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法人的对外业务,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不需要法人另行授权。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当然由法人承受。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地位与法人的代理人的地位完全不同。虽然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直接承受,但法人的代理人必须经过法人的授权,才能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在代理活动中,法人的代理人具有独立于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代理人的行为不是法人自身的行为,只是基于代理制度的规定,其行为的效果才归属于法人。如果法人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范围实施民事行为,或利用代理活动实施违法行为,其行为的后果不能当然归属于法人。参考 http://china.findlaw.cn/info/minshang/minfa/mshqlnl/frmshqlnl/75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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