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工作时间的工资计算
日 工 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劳动部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职工月计薪天数21.75天,21.75天=(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每年365天减去52个星期的双休日共计104天,得到每年的工作日除以12个月,得到每月的平均工作日。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
拓展资料:
其他的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法定节假日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用人单位也要计发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一,国家实行日 工作八小时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4小时。所以,只要超过正常的八小时之外,都要按正常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二,双休息应该休息,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事后安排补休。未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费,其标准为正常工资的20%。三,法定节假日,应该休息,安排工作的,支付正常工资300%的加班费。以上加班费,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支付,协商 不成的,第一,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第二,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一个星期上40小时,一个星期上5天班,一个月上20天,休息8天,理论上是这么安排的,但不同单位不同岗位有自己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