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属于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
我国刑法学界在谈及刑法的溯及力时几乎都一致的认为:“刑罚的溯及力,是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是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有溯及力又可以叫做溯及既往。这种认识与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一致的。79年刑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B. 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
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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