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开证人修改信用证,因为信用证是根据销售合同开立的,结汇单据又是根据合同条款,如果信用证和合同不符,单据肯定和合同不符,这样的话议付行有权拒付货款。
问这个问题,说明没有理解什么是信用证——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受益人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则开证行保证向受益人付款。
那么,提单上的收货人需要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与合同不符没有任何问题,比如:信用证规定提单上的收货人为TO ORDER 或TO ORDER OF 开证行,那么,这个肯定与合同不同,这并不影响收货人的提货,也不影响信用证的收汇。
所以,结论是:信用证结算,所有单据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单,与合同无关。
你们收到信用证之后,既然发现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合同不一致,就应该立即与买方联系,要求买方说明情况,然后你们可以决定是否接受这个信用证.
报关单上的买方应该与信用证一致,如果不一致可能导致无法议付和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