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

2024-12-25 14:03:13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建工险是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只包含意外身故和意外医疗。索赔金额跟你保额有关系。所以恶意行为,技术过失,盗窃,错误设计都不在理赔范围之内。只理赔不可预见的意外风险和自然风险。

回答2:

因意外事故或住院疾病导致的合理费用,均在学平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应该根据条款及实际费用进行赔偿。

回答3:

IDI的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的质量潜在缺陷。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并在适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问题。其中,因适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保险合同约定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结合国内各地实践情况来看,IDI常见的保障范围主要如下:

1)倒塌责任:主体结构整体或局部倒塌;

2)沉降责任: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悬挑构建和外墙面损坏: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或出现裂缝、破损、断裂等现象;

4)主体结构损坏:主体和承重结构部位出现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等现象;

5)防水工程渗漏:屋面、地下室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的渗漏;

6)保温工程失效: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的脱落、开裂、破损。

7)供热与供冷系统;

8)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9)装修工程(包括住宅建筑套内和公共部位);

10)质量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责任。


在实践中,各地的IDI将根据自身城市建筑的保障需要,从上述常见的保障责任中选择,将之分别纳入为基本保险责任(必选,常见的为1-6项)和扩展保险责任(可选,常见为7-10项),同时,针对市政类工程还将根据其工程项目的特点,设计个性化的专属保险责任。
针对上述责任的保险期间,通常情况下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之日起算,地基和主体结构保险期间为10年,保温和防水保险期间一般为5年,其他附属工程保险期间一般为2年。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看其是否属于IDI保险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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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009年6月27日早晨5时30分左右,在没有任何先兆的情况下,位于上海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路口的“莲花河畔景苑”一栋13层在建住宅楼突然倒塌。
发生事故的小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与罗阳路交界处,开发商是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区一共有十一栋楼盘,全是十三层的建筑。


原因分析:


外因:一是土方堆放不当。在未对天然地基进行承载力计算的情况下,建设单位随意指定将开挖土方短时间内集中堆放于7号楼北侧。二是开挖基坑违反相关规定。土方开挖单位,在未经监理方同意、未进行有效监测,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也没有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挖基坑。三是监理不到位。监理方对建设方、施工方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有效处置,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四是管理不到位。建设单位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法指定施工单位,压缩施工工期;总包单位未予以及时制止。五是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方对基坑开挖及土方处置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六是围护桩施工不规范。施工方未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施工,施工速度快于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倒塌楼房下的古河道淤积层也是造成事故的诱因之一。7号楼下面的古河道淤积层有30m深,前段时间上海的大雨,导致淀浦河河水的起伏,7号楼的桩基周围的土有可能受河水影响流失。
另外,先建主体后挖地下室的违规施工,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内因:该楼只有一层地下室,结构刚体的埋置深度较浅,桩基采用管桩,抗拔能力较差。
那么本次事故如果投保了IDI,是否属于IDI的保险赔偿范围呢?
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因为本项目仍在建筑期,不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的保险期间起期的要求。
该案例是促进上海实施IDI试点的重要原因之一,既然其不属于IDI保险的赔偿范围,为何会促进IDI的推动,其原因在于IDI保险中的重要环节TIS的工作,可以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下期内容中将会重点介绍TIS机构的作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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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某大厦结构形式为地下3层,地上34层,主体结构采用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建筑面积约9.9万m²。
2014年12月竣工验收。2016年2月发现部分型钢混凝土柱(型钢为钢管)出现裂缝,对部分柱开孔发现型钢混凝土柱中钢管内存有大量积水等现象。
事故原因:该楼型钢混凝土柱内的型钢为钢管,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工艺未考虑排水和浇筑混凝土时,掺水等原因,造成钢管内积水,经过冬天迅速降温,膨胀导至柱开裂。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的定义来看,既是在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并在适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问题,因此,同样是属于IDI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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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8·28深圳楼房倒塌事故


2019年8月28日上午,深圳市罗湖区船步街和平新居71栋靠西面一栋居民楼发生楼体倒塌,导致周围两栋楼楼梯也出现不同程度受损。
和平新居由深圳市城建开发(集团)公司建成,总建筑面积30050平方米,总占地面积8950平方米,共计房屋134户,小区物业公司为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事故原因:专家组现场研判后初步认为该建筑采用沉管灌注桩基础,属摩擦桩型,且建筑下方有暗渠,因房屋基底土层较差,在暗渠水流常年作用下造成桩周水土流失和桩身腐蚀,最终造成桩基础发生脆性破坏,导致楼体局部倾斜下沉。
2019年8月30日,广东深圳。针对“距沉降公寓200米裕晖大厦突发晃动”后,罗湖区委宣传部通报,晃动与拆除对面沉降公寓的振动传导有关。专家认为,该大厦结构安全。
从本项目的事故原因可以看出,本项目属于IDI的保险责任。


上述两个案例如投保IDI,除保险责任的界定外,还需考虑事故发生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等诸多因素,方可判断是否可以获得保险赔偿,但众多类似事故的发生,无一不在提醒我们IDI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回答4:

怎么觉得只有B对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