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
三、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五、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六、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生效的判决书、仲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