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地方政府共有4级,即省、地级市(盟、州、地区)、县(县级市、旗、区)和乡(镇),级别分别为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科级,其中省政府组成部门和下设机构级别为厅局级,以此类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