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和生育报销的金额如何确定?

2024-12-16 17: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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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生育保险金 = 生育津贴 医疗补助金津贴: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顺产情况下的补贴:(之前一个年度职工本人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顺产情况下的补贴:(之前一个年度职工本人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难产情况下的津贴:(之前一个年度职工的本人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具体如下:

1、正常生育:3(个月) X 工资;

2、晚育:3.5(个月) X 工资;

3、生育并已领取《独子证》:4.17(个月) X 工资;

4、晚育并已领取《独子证》:4.67(个月) X 工资。


【医疗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2(个月) X 工资;

2、剖腹产或多胞胎:4(个月) X 工资。

扩展资料

为维护生育保险基金安全,生育保险规定领取生育津贴需有连续9个月的缴费,避免选择性参保。

为确保女职工合理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还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百度百科—生育津贴

回答2: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扩展资料:

生育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2、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哺乳期满。单位不能因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待哺乳期满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回答3:

生育津贴和生育费用报销数额按下列标准确定:

  1. 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

  2.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原工资标准支付生育工资。

  3. 对于生育医疗费用,也区分是否参加生育保险,而分别由生育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回答4:

不太明白你的问题。当月的缴费基数就是你生育时当月的社保缴费基数。比如你三月份生育,就是你三月份的社保缴费基数,而社保四月份调整了缴费基数,你四月份去报生育津贴,仍然是按照三月份的缴费基数来计算,不会按照四月份调整后的来算。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