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企业破产法》适用于

2024-12-21 05:49:57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企业破产法》颁布前整整20年间,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或企业法人,能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算,除此之外的经济实体,在经营不善需要退出市场的,是不可能以破产方式达到目的。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35条规定,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之外的组织只要是破产清算,均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执行。

回答2: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法人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你例举的四个都适用。

回答3:

你说的所有都适用

回答4:

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200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法律。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非国有企业法人。同时,根据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不能直接适用新破产法,其属于破产清算的,可参照适用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新旧法比较】
适用范围比较
  1986年12月2日,中国推出了第一部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但这部法律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且冠以“试行”二字。这一“试行”,一直试行了20年。
  1991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74条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据此,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实为在新的经济条件下,破产法律不完善时的权宜之举。
  虽然上述两部法律也涵盖了所有企业法人的破产,但是,由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法人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使得整个破产程序规则混乱,相互之间难以协调。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则统一了关于企业法人破产的适用依据。
  根据新《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根据新《破产法》,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破产由行政破产走向市场化破产,不再适用特殊的程序。政府基本退出破产事务,意味着所有企业将受到同一“劣汰”原则的约束,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不复存在。
  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还对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破产作出了兜底性的规定。
  纵观新《破产法》,该法对市场上的投资、交易的调整,将更为公平;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将更有效发挥作用;市场中的利益格局和利益预期也将会随之发生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