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不知您所说的3万元保证金是否在合理的收取范围内。
另外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证金在中标后五天内无利息退还就应当按此执行,如果已经过了这个期限您可以先致电其公司调查一下,如果是代理公司的个人行为那要给公司施加压力尽快执行,如果是公司行为您可去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但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通常都是在签订合同后退还的,所以具体的时间规定您还要仔细查看下招标文件。
投诉可参考的法律条文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保存好当初能够证明您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资料,如收据,电汇底单等。希望能对您有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