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如果案子还在二审审理中,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新增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依照法律,你也有对新增的独立请求另行起诉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同时法律也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目的是为了避免同一个纠纷反复起诉、恶意诉讼。立案庭的做法严格讲是没有遵循法定程序的。
在案件审理中,法庭应当把你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要求你另行起诉的情况记入开庭笔录,据此你已积极行使了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