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处罚怎么按等级的

2025-01-24 11: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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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根据《意见》的上述规定,即使犯罪分子采取“一接近三十人就出局”的方式,只要其组织、领导的任一传销组织达到三级以上,就可以根据《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其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如犯罪分子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在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则其再次发展传销组织只要达到“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就可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对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
4.对从重行政处罚的,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

回答2:

传销的由来及发展传销是直销的一种,可以分为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通常讲的传销是指多层次传销。所谓多层次传销是借助网络组织技术发展起来的一种较高层次的直销形式,又称为网络经营(multilevel network marketing)。它的主要特点在于公司的直销商可以不断地发展直销商加入公司,由他推荐加入的直销商是他自己的下线,而每一个直销商都可以如此复制下去,从而形成一个庞大的传销网络。应该说,真正的多层次传销是一种独特的、区别于传统的产品销售通路的营销形式,它不经过批发环节,也不需要店铺经营,将产品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从而大大降低了商品的附加费用,因此是一种值得提倡和推广的商品销售方式。但是,在多层次传销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人开始靠猎人头来敛财,而非推销商品赚钱,从而使多层次传销变质。在美国,这种变质的多层次传销被称为"金字塔式销售"。这种变质多层次传销方法传到亚洲和欧洲后,在日本和台湾被称为"老鼠会",在香港和东南亚被称为"猎人头",在美国仍被称为"金字塔式销售",在欧洲其他国家被称为"滚雪球系统"。多层次传销自1992年传入我国后,即变质为这种金字塔式的骗局,因为这种金字塔式销售的目的就在于骗取钱财,而非推销商品,它与正当的多层次传销的区别在于:多层次传销收取加入者的投资额都很小,而金字塔公司向加入者收取的投资额都很大;多层次传销公司强调发展直销员的同时,还强调发展销售;而金字塔公司仅仅着眼于传销员的数量;多层次传销公司不是根据发展下线直销员而给予佣金,主要是根据下线的销售额给予上线直销员佣金;而金字塔公司则相反。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令对所有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予以禁止和严厉打击。但我国传销活动不断变换手法,更具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

回答3:

现在一些公安局、当地派出所是不怎么会管那些干传销的、处罚应该没有啥等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