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 第八十一条 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货
运事故和违约行为发生后,承托双方及有关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 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应先行向
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肇事的责任方追偿。 第八十二条 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承运人不
得扣留货物。由于扣留车、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负责赔偿。 第八十三条 货运事故赔偿数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货运事故赔偿分限额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两种。法律、行政法
规对赔偿责任限额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尚未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按
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二)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
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
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保险运输按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 (三)未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的,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责
任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赔偿。 (四)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货物价格中
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的税费时,应按承运货物的全部或短少部
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 (五)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
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
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六)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和
杂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的运费和杂费;被损货物尚能使用的,
运费照收。 (七)丢失货物赔偿后,又被查回,应送还原主,收回赔偿金或实物
;原主不愿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 (八)承托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滞,装货落空都负有责任时
,按各自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相互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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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汽车运输货物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坏的,可以要求承运的运输公司赔偿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对于货物损失额,如果在托运时有保价的,则应根据保价赔偿相应的货物损失;也可根据托运方与实际货物接收方相应的合同价格、销售发票等来确定货物损失;如果没有办法提供直接的货物损失依据的,也可以在诉讼中委托物价部门对货物损失进行估价。
如果双方就货物损失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还是不懂,我没有学法律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