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用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必须支出的费用之一。如何准确处理业务招待费用的界定与会计处理,确保国家税收及维护企业利益,是企业财务人员应该不断探索的内容之一。本文结合业务招待费用的定义,从会计和税务的不同角度分析加强业务招待费用核算管理的重要性与具体办法。
1 业务招待费用的界定
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招待形式也出现了多样化,如: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正常的旅游活动等。在业务招待费用的范围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用的范畴?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给出了概括性的界定,但对予实际中发生的具体行为,不可能、也没有办法做出具体的描述,准确处理该项业务,需要财务人员把握政策准确处理。如: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用列支管理规定》中对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当然这对企业并不完全适用,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作为“其他扣除项目”,而并未作为“招待费”处理。虽然在税收政策中并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出更多的解释,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用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在实际理解“业务招待费”的时候,企业普遍存在把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等同的误区,导致企业核算不够准确,出现多缴所得税的情况。实际上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用不能同等对待,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第一,业务招待费除了用于接待的餐费,还包括向客户赠送的礼品、安排客户进行各项正常的旅游活动等;第二,餐费的用途有很多,不一定都是用于业务招待。如:企业年底安排员工聚餐,这是一种福利活动,发生的餐费支出应计入福利费用;企业员工出差途中发生的餐费支出属一差旅费用的一部分;会议期间安排的工作餐支出属于会议费用的一部分;第三,礼品是企业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用处理。因此,企业发生的餐费应该根据具体用途归属到不同的费用项目,而不能将餐费都作为业务招待费用处理,否则会给企业增加税收负担。
2 业务招待费用的计提基数的确定
确定业务招待费用的计提基数是准确核算应纳所得额的前提,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活动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用,是按企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内的允许税前扣除。
“全年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不同于“全年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之规定,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均为企业生产、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因而如果仅就销售收入来说并不包含其他业务收入。但营业收入应指经营业务收入,其内涵显然应该大于销售收入,应包括从事各类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并且根据1998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的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技术转让收入(不含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收入、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所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的基数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销售退回和折扣、折让的收入额。对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企业从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收入等,不作为招待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数。
3 业务招待费用的会计实务处理
从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控制招待费用等目的,采取业务招待费用预提,这里必须强调的是,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不能按照提取数,而要求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进行扣除;还有的企业对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等损益类科目,在税收上,不论会计上在哪个损益类科目反映,都应“剔”出来进行纳税调整;还有的企业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从“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对此,只要不影响损益,也就是在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下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用正确的会计处理。一是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二是对于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如果对企业发生的招待费用直接从开办费中不论是一次或分期进入损益允许税前扣除,都会带来执行政策的不公平,并且企业可以规避纳税责任。根据新的会计制度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在企业应在摊销开办费的第一年,与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合并,在按当年营业收入准予列支业务招待费用的限额内据实列支;超过限额的年终应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 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举证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用”严重超标,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一部分企业利用“业务招待费用”当“掩体”,以跑项目、联系业务、招揽生意为理由,把“不好入账”的礼品、礼金、娱乐活动费、补助、个人消费、“虚报冒领”等违规支出均列入其中,以偷逃国家税收。所以,不论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还是《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都规定: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为了准确划分餐费的费用项目,建议企业完善费用报销制度。在报销餐费时,应填写餐费报销单,列明用餐目的、参加人员等相关项目,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如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出差记录等,这样既可以加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又有利于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