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至少一年一次
体检么,上岗、在岗、离岗体检
时间计划在这个原则上自己定就行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关于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的使用计划:
你可以制定年度计划;列支各项项目需要的经费:
比如:危害因素检测费用——5万元(根据检测部门提供);
职业危害效果评价报告——5万元(根据评价部门提供);
体检费用——根据需要体检人数(每人500元,职业病人员体检每人1000元)考虑;
职业危害不符合项目整改费用,可以根据预算(估算);
其他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列支的项目费用,比如:职业病宣传\教育\培训等,奖励、活动经费等。
另外根据: 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1.12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索检测及评价制度。检测及评价制度应包
括应检测的车间(分厂)、岗位、职业性有害因素、经职业卫生现场调查确定的检测岗位点
分布图及应测点应测样品数、检测周期、委托的检测机构(有相应资质)和经费保障等内容。
4.1.13 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
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包括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建设项目职
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
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病人诊断、治疗、
赔偿与康复,工伤保险等方面。
职业病防治经费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用人单位应定期评估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职业危害的控制
需求相适应。
4.1.14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2 前期预防
4.2.1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4.2.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均应
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作为下阶段工程设计编制职业卫生专
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
有关要求执行。
4.2.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卫生审查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
段,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还应经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4.2.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试运行 12 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向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投入生产或使用。
4.7.4 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
用人单位应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并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计划明
确经费来源、防护用品的技术指标、更换周期等;根据工种台账、按工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及水平配各相应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保证安全有效符合职业
病危害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标准,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
维修及时更换超过有效期的用品,确保劳动者持有并会使用及维护。
4.7.5 按标准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特殊用品。如果职
业病危害隐患没有消除,职业病防护设施达不到防护效果。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就应佩戴个
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以消除或减轻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如防护帽、防护服、
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口(面)罩、防护耳罩(塞)、呼吸防护器和皮肤防护用品等。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 对人体的影响途径以及现场生产条
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水平以及个人的生理和健康状况等特点,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个人职
业病防护用品。
所使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是由有生产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符
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有关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选用标准参见有关国家标准,
技术参数和防护效率应达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