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第四条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及其它条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在财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就表明,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当然的责任主体,将有利于从根本上确保单位内部约束机制的健全、完整与有效。
《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各单位会计的法律责任主体,这是从我国会计工作实际情况出发所作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方面,单位负责人出于法律的威慑力,将主动地把自己的行为纳入法律秩序的范围,不敢利用权力强行指使会计人员作假账;另一方面,如果单位负责人一意孤行,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该行为进行法律惩处。从而切实地保障了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更有效地防止了会计违法现象的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法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