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应注意的问题?

2024-12-18 23: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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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企业的资质,是企业可以从事某项专业工作的资格证明。比如建筑企业从事建筑投标、施工的资格证明,代表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因此,企业资质,不可以借用。如果借用,存在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比如,他人以你企业的名义施工,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依法你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慎之。

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规章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回答2:

  一、企业的资质,是企业可以从事某项专业工作的资格证明。比如建筑企业从事建筑投标、施工的资格证明,代表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因此,企业资质,不可以借用。如果借用,存在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他人借用自己企业的名义施工,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依法应当由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规章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事故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企业经营者应当警惕,不要将自己的资质出借给别人,特别是那些没有资质的工程队,那是极其危险的行为。

回答3:

对供应商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核是采购操作中的一项基本工作。原则上,资质审核应该在报名环节就应该完成,但有些特殊情况也可以推到开标时进行验证,但不管是什么时候验证,这个程序都不可或缺,因为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借用资质投标的现象不能杜绝。因此,资质认证也就成为保证采购质量和其他供应商合法利益的必要手段。

  通常认为,借用资质投标有几种情况:一种是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质,借用符合准入条件的资质证明材料,领取所谓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借用公章,从而以正规合格企业身份参与投标。采购机构如果不对资质和相关情况严格把关,根本不能发现秘密所在。另一种则是采购人借用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证明材料,“自导自演”投标活动。还有一种情况是屈从于领导的要求,为单位中标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再有一种情况就是投标代理公司专门替企业进行投标。

  以上几种行为其实都是借用或者变相借用资质的表现,这种行为不仅会对政府采购的公平原则造成影响,也极大地损害了其他合法供应商的利益。

  那么,如何有效地进行资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应该制定出哪些相应的防范措施呢?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张明治认为:

  首先,应设立资格预审制度。邀请潜在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企业资质原件给采购中心审核,同时填写资格预审文件,文件上必须要有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其次,投标人代表必须证明自己的身份。采购机构组织招标时,要对一些细节给予充分重视,对资料不全者一律不得代表企业参与投标。

  再次,鼓励供应商的内部监督,查实冒牌问题后坚决取消中标资格。给私借资质供应商作惩罚性的不良记录,同时对勇于监督的供应商作表扬性记录,对弄虚作假的采购单位报纪委严肃查处。

  最后,核查合同执行情况,并参与有疑问项目验收工作,堵塞不良行为发生渠道。为进一步防范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相互利用、相互交易行为,杜绝自导自演现象发生,要加强对合同签署及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合同条款无原则更换,还要特别注意付款方式的前后统一。采购机构对履约情况的监督,其目的就是防止执行过程出现 “短斤少两”现象。同时要特别注意相关采购资料的妥善保管,以便为处理相应投诉事件提供第一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