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法律指出适用B国法,而B国冲突规范有指出适用A国法,这就是反致,但是我国的《涉外法律适用法》不承认别国的冲突法规,故而不存在反致问题。
折腾一圈没弄出去就是反致,折腾着弄出去就是转致
反致作为适用外国法的一种重要制度,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国际私法上的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
具体而言,狭义的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按其冲突规范的规定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其本国法的实体法。这类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或“直接反致”。转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按其冲突规范的规定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应适用丙国法,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这类反致又称“二级反致”。间接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按其冲突规范的规定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据此适用了其本国的实体法。外国法院说,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这类反致又称“英国反致原则”、“双重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项独特制度,其他国家并不采用。
在上述四类反致中,狭义的反致采用得最为普遍。从最后指定适用准据法的结果来说,狭义的反致和间接反致最终都导致法院地国的实体法的适用,而转致则最后导致有关第三国的实体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