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有没有规定工资的构成?

2024-11-23 10: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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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工资结构是由企业来决定的,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工资构成,但是基本薪金是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的。

2、公司的工资结构一般有:

(1)基础工资:基础工资即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设置这一工资单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基础工资主要采取按绝对额或系数两种办法确定和发放。

(2)、岗位(职务)工资或技能工资:岗位工资或技能工资是根据岗位(职务)的技术、业务要求、劳动繁重程度、劳动条件好差、所负责任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它是结构工资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激励职工努力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尽力尽责完成本人所在岗位(职务)工作的作用。

(3)、效益工资;效益工资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实际完成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效益工资发挥着激励职工努力实干,多做贡献的作用。效益工资没有固定的工资标准,它一般采取奖金或计件工资的形式,全额浮动,对职工个人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4)、浮动工资:浮动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报酬随着企业经营好坏及劳动者劳动贡献大小而上下浮动的一种工资形式。形式多样。有利于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促使职工群众关心集体事业。

(5)、年功工资:年功工资是根据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它是用来体现企业职工逐年积累的劳动贡献的一种工资形式。它有助于鼓励职工长期在本企业工作并多做贡献,同时,又可以适当调节新老职工的工资关系。

3、你们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的标准应付给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

(2)、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扩展资料:

企业试行结构工资制是内部工资制度改革的新探索。从实践看,需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要端正试行结构工资制的目的,明确试行结构工资制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积极性。关键要看是不是具备了实行结构工资制的条件。

2、由于企业职工的劳动特点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劳动,因此,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的结构工资制,应区别于国家机关的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尽可能充分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

3、由于企业职工的是物质生产者,因此,企业试行的结构工资制,其工资结构中活的部分应保证占有较大比例,以利于将职工的工资同其本人的实际劳动成果紧密联系起来,及时、有效地激励职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

4、由于结构工资制要对劳动诸要素进行比较细致的划分和归类,并要求工资各单元与之相对应及随其浮动,因此,实行这种工资制度,要求企业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较健全的规章制度,同时要求企业经济效益能持续稳定增长,有较强的资金负担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结构

参考资料来源:杭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回答2:

劳动法不规定薪金的构成 1.薪资构成
员工的新资由月薪及年终双薪(年终分红)构成。
月薪=标准工资+奖金
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福利津贴+岗位工资
如下图所示:
年终双薪(年终分红)
薪资 奖金

月薪 岗位工资(30%)

标准工资 福利津贴 (30%)

基本工资(40%)
标准工资为员工的合同工资,根据每位员工的任职岗位、资历、能力等确定。
基本工资占标准工资的40%,为员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应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福利津贴占标准工资的30%,含国家规定的所有生活津贴及政策性补贴。不在职工作的员工不享受福利津贴。岗位工资占标准工资的30%,通知鸡蛋不同岗位的员工,岗位工资不同。不在职工作的员工不享受福利津贴。年终双薪(年终红利)是为体现酒店对员工的关心而设立。于每年的二月份(春节一前)根据酒店上年度的营业情况给与额外发放一个月的工资。计算公式如下:
员工上年度实际工作月数年终双薪=员工上月平均标准共资×————————————×1(个月)
12(个月)年终双薪只限于对酒店的正式员工发放。
2.奖金奖金即月奖金,是为体现公司整体效益与员工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更好的调动
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设立。根据公司每月经营状况,由公司决定提取月营业额的作为奖金发放。奖金实行“奖金分数制”,即结合职级、部门及工作岗位设定不同的奖金分数差别,计发奖金。

回答3:

回答4:

奖金是作为福利待遇发放的。劳动相关法律对福利待遇是没标准的。只对最低工资和加班费有标准规定。

回答5:

就你所述,全勤奖的考核制度合法。 国家关于工资构成的法条比较多用的是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6日 劳部发〔1994〕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