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一般认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是处理法条竞合的最基本原则不同法律间的法条竞合时,应严格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同一法律的法条竟合时,可分为从属竞合和交叉竟合,前者适用特别法条优先原则,后者适用全面法优先原则,当特别法条、全面法条不能做到罚当其罪时,适用重法优先原则,法律如有特殊规定的,依规定。全面评价原则明显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允许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法条的竞合的适用原则包括: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不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更高位阶的法律。
2、新法优于旧法。即新修订的法律与原法律规定相对冲突的,适用新修订的法律。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普遍适用的法律与特别规定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适用特别规定的法律。另外,新法的一般规定与特别的规定相冲突的,如果法律没有明确如何适用,也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