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即可。
依据《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10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后10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征收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经财政部门批准,征收机关可以设立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待解户,社会保险费按照不同险种在待解户内分别单独核算。
2、社会保险费通过缴费单位开户银行,根据征收机关开出的缴费凭证将社会保险费从单位帐户中划入社会保险费收入待解户。
3、缴费单位和个人亦可同时以支票或者现金的方式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每日将收取的现金或者支票存入收入待解户。
参考资料来源:海南人保局-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即可。
依据《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10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后10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征收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监察部门、征收机关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2、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定期对征收机关征缴情况和收人待解户内社会保险基金缴存社会保险财政专户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账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3、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4、第二十七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规定之第十三条的规定征缴;
迟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依照本规定之第十五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下班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5、第二十八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征收机关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6、第二十九条 征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有制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征收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海南省社保局—《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即可。
依据《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10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
由于城市化的不断建设和人口流动性的加大,很多外人在办理社保的时候就没有本地人那样的方便。外地人口不可以直接到社保局购买社保,只可以通过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方式,才能买到当地的职工社保。
扩展资料: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2%o
的滞纳金,滞纳金并人社会保险基金。
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批准,征收机关还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费款。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
(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征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本款所列缴费单位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海南人保局-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人社保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每年12月25日后不得进行扣缴操作。银行存折账号是进行代扣代缴或待遇发放的唯一账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一年一缴。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可在每年的9月30日前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参保人员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于当地规定的集中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 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参保关系岗工作人员应于每年的集中缴费期,通过信息系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信息通过直联系统传递至当地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市县城乡居保机构通过直联系统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当天将养老保险费转入收入户,并通过直联系统实时向信息系统传输扣款结果信息。信息系统根据实时传输扣款结果,自动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传递至市县城乡居保机构。
市县城乡居保机构业务岗工作人员通过信息系统按月打印《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收入汇总表》(附件3,两联),交由基金岗工作人员核对存档。基金岗工作人员应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确保核对无误。
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参保关系岗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服务机构,提示乡镇服务机构及时告知协管员,协管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每年年底前应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下一年度《到达待遇领取年龄人员名单》(附件4,两联)。乡镇服务机构和协管员应提前通知需要补缴的人员办理补缴手续。
第十七条 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每月10日前向乡镇服务机构提交《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申报表》(附件5,以下简称《补助申报表》)。
乡镇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补助申报表》录入信息系统,并将《补助申报表》上报市县城乡居保机构。
参考资料http://hi.lss.gov.cn/3997721.html
52岁已经超过城镇职工社保缴费最低年龄了你如果是农村户口的,你去问下村委,是否能缴纳农村养老保险如果是城市的,去问下当地社区或者街道,有没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社保,退休工资都是比较低的,两者都是到60周岁就可以享受退休工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