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共同之处有:
(1)申请回避;(2)委托代理人;(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6)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等。
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差异有:
自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申请撤回自诉,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诉。而公诉案件被害人无上述权利;被害人的请求立案权,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权,也是自诉人所没有的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无权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但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对所附带的民事部分提起上诉。
被告人既可以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也可以就民事赔偿提起上诉。
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