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C、D。我国特别行政区不具有外交权和国防权,我国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具体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扩展资料
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行政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如需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立法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基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司法
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C外交权。回归以来,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义务久久未能完成,香港特区政府宪制责任亦未能落实,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方面长期存在真空地带,不利于构建全方位国家安全体系。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中央立法模式为香港特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提供新实践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对四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作出规定,构建了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未来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需要中央和香港特区持续共同努力。
扩展资料
2003年香港特区曾适用自行立法模式,探索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七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是我国宪法和基本法赋予港区政府的宪制责任。
2003年香港自行立法是香港特区政府对《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尝试,以撤回立法草案告终。这为后续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提供了经验教训。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香港自行制定国安法需要由特区政府提案,经过立法会三读程序,备案后生效实施。
然而,要经历上述各立法环节,耗时长且效率较低。如2003年香港国安立法时,在提案程序中因政府适用白纸提案或蓝纸提案引发争议,在二读程序中反对派“拉布”拖延会议进程等。
鉴于长期以来香港复杂的立法环境,单纯依靠香港自行立法并非良策。由中央制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一方面可以高效解决紧迫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推动香港特区制定和完善国安法,是当前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现实方向。
我国特别行政区不具有的权力是不具有外交权和国防权。答案选择C和D;
原因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扩展资料:
外交权属政治性事务,行使的主体是主权国家,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外事权通常是指中央政府依法授予本国某地区所拥有的与外国某地区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外贸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的权力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在国防活动中对国家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要求一切负有国防义务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承担国防义务,对法定的各项国防义务,每个公民都必须自觉履行,绝不允许应当履行而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现象存在。对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所谓国防权利,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在国防活动中所享受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