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不需要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因为并没有规定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的时候需要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的规定,只是在对和案件有关的物品扣押方面有负责人批准的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第八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办案人民警察可以让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八十六条 辨认由2名以上办案人民警察主持。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九十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第九十一条 对下列物品,经公安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对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
没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要求办理行政案件中,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必须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依一般情理/逻辑考虑,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并没有像检查、扣押那样直接涉及嫌疑人人身财产权利,而且仅仅是辨认犯罪嫌疑人就要求批准,这是非常不利于案件办理的效率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办案人民警察可以让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
你回答“正义之魂”的时候,的确查阅了执法细则,可是你的原话是在54-02,并且在条文释义中,后面还有一句“但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不是必须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才能进行,可以由办案民警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组织辨认。”
所以,辨认是只需要民警决定就好,不需要报请谁谁谁批准,如果人数众多,可以向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毕竟办理行政案件“效率”也是很核心的一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