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们国家卫生部已经明确提出了任何企业或事业(政府)部门在招聘用人时不能已“乙肝携带者”为理由拒绝,但是很多地方还是存在这样的排斥现象,只能期待国家具体法律的出台了。
国家没有强制规定,只有个别企业自己把握。
潜规则呀,不能已“乙肝携带者”为理由,就找个其他理由,“对不起,我们已经招满人了,有机会在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