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法官办案为了能查明事实从而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都是希望原被告均能参加诉讼的,也就是说不愿轻易做出缺席审理。北京刘敏律师的回答和建议有一定可取性,但也有片面性,因为要考虑到法院邮政专递应诉手续的话,被告方无人签收或查无此人等情况的出现,因为按照你说的情况判断,目前被告尚未向法院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所以单单靠邮寄的话很难视为已经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如此以来最严谨的方法便只有在人民法院报等全国性报刊上登发开庭公告了,这个是法定的、无争议的、也是兜底性的法定送达方式,即使法院缺席判决后,被告也没有什么以送达程序违法的理由上诉了,当然这种方式也有弊端,那就是你要先行垫付公告费,如果判决下达后被告仍不领取,还需再发一次送达判决的公告,如果你败诉的话,这两次公告的费用均需由你承担。两次公告的费用大概在600元左右,最后祝你好运。
你好!如果确定对方有固定地址,可以要求法院寄开庭通知书快递通知对方,如果对方还是不出庭,法院有权缺席判决。
具体地址告诉法院,法院会传票过去通知对方,如果一直不出庭法院会警告他,如果还不出现,会依据你现有的依据判决。但是你要记住一点,付钱的人始终是他,你必须找到他,不然就算法院帮你判决了,你钱还是拿不到,因为付钱的人是他。
被告怠于行使诉讼权利,不应诉、不答辩、不提供证据,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的抗辩权。如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能够形成证据链, 法院将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