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认,就不允许变更的说法正确。
《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说得太绝对了吧,《会计法》中说不允许随意变更,我强调“随意”这个词,也就是说是可以变更的,只是变更会有麻烦。
《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认,不是不允许变更,而是不得随意变更。
是不允许随意变更,如果要变更的话,是要说明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