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改贷”即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的简称,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1979年“拨改贷”首先在北京、上海、广东三个省市及纺织、轻工、旅游等行业试点,取得较好的效果。1980年国家又扩大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的范围,规定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贷能力的建设项目,都要进行“拨改贷”改革。经过总结后,1985年1月起,“拨改贷”在全国各行业全面推行。 “拨改贷”就是原来实行的列入国家算由国家直接无偿拨款的基本建设投资,除无偿还能力的项目外,改为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解决。实行“拨改贷”的原因是,我国长期实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预算无偿拨款,缺乏经济效益,为加强建设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提高投资收益,国家推行了“拨改贷”。 “拨改贷”全面推行后,国家对行政事业部位等非营业性的无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仍实行无偿投资,这样,国家预算内直接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分成预算内拨款投资和预算内“拨改贷”投资两部分,两种资金在建设银行分列账户,分别管理,分别核算。实行“拨改贷”后,也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加重了企业负担,企业面临生产资金不足的困难。 利改税是中国改革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一项重大措施。核心内容是将所得税引入国营企业利润分配领域,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 经济体制改革中,为了建立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以法律为依据的、稳定的利润分配关系,使国营企业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道路,从1980年起,国家先后在18个省市的几百户国营企业中进行了征收所得税即利改税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全面推行。这项改革分两步进行实施。 将国有企业财政缴款中的上交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是国家参与国有企业纯收入分配制度的一种改革。中国在确立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以后,要求国有企业从过多的行政干预中摆脱出来,成为自主生产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资产所有权仍归国家,但企业拥有长期使用权。国家在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时,放弃以资产权力为依据的利润上交方式,改为以政治权力为依据的缴纳所得税方式,借以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克服大锅饭的弊端,促进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建立,并为财政体制的改革准备必要的条件。为此,1983年进行了国有企业利改税第一步改革,之后,又于1984年进行了第二步改革。利改税的理论观点尽管存在某些不妥之处,但对于在税收理论界和实际工作中,破除非税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单一税制向复税制过渡,促成工商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以税收法律形式调整并固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等,都有一定的意义。由于当时外部经济条件和配套改革不尽完备,加上利改税从指导思想到制度设计都存在一定问题,这项改革未能全部达到预期目的。之后,人们通过实践,比较清楚地认识到国家对国有企业纯收入的分配,既应依据政治权力,同对其他经济形式一样征收所得税,又应依据资产权力,参与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这种分配关系和分配形式,构成税利分流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