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描述,有以下几个问题: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你的试用期首先是不合法的,最多两个月。
2、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所以你的劳动合同期限就是1年,不是一年零3个月,其中有最多两个月的时间可以约定为试用期。
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个人建议:现在试用期不给上保险的公司太多了,如果觉的有发展,忍了也无所谓。但按照你现在的这种想法,一年后离开再告他,这就是浪费自己的时间了。不如赶紧换工作,找一个优秀的平台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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