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经济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几点特征: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3、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4、仲裁过程和结果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快捷性。另一个处理方式是诉讼,也就是打官司。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的规定,你们没有办理合伙企业登记,你们没有成立合伙企业。
二、你们的合伙只能依照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来认定是否成立个人合伙。
《民法通则》第30条: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根据上述法律,结合你的陈述,你们没有签书面合伙协议,那么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户外,还要证明符合《民法通则》30规定的各自提供资金、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法院才能认定合伙成立。否则合伙不成立的哦。
三、如果合伙成立,如何承担风险、分享合伙利润也是个问题。
《民法通则》第32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要分配合伙利润的,也应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或依照协议的约定。
如果你们解散合伙的话,就依照《民通意见》55条的规定处理:.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根据不同的纠纷性质,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
1、首先应当确定股东之间具体是什么纠纷,是股权出资纠纷还是股东之间的借款纠纷,还是其他的纠纷;
2、不管是什么纠纷,还是应当通过调解、协商解决,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最大权益;
3、如果调解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是根据不同的纠纷,应当采用不同的诉讼方案,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最大利益。
京津冀律师团回答如下:
这个您只有想办法收集证据的,法院判决都是讲证据的,打官司不要多少钱,律师费加起来也就几千不到一万,但是证据还是要想办法收集才行的,必要时候录音。满意请采纳
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的规定,你们没有办理合伙企业登记,你们没有成立合伙企业。二、你们的合伙只能依照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来认定是否成立个人合伙。《民法通则》第30条: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根据上述法律,结合你的陈述,你们没有签书面合伙协议,那么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户外,还要证明符合《民法通则》30规定的各自提供资金、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法院才能认定合伙成立。否则合伙不成立的哦。三、如果合伙成立,如何承担风险、分享合伙利润也是个问题。《民法通则》第32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要分配合伙利润的,也应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或依照协议的约定。如果你们解散合伙的话,就依照《民通意见》55条的规定处理:.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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