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从1997年新刑法出台开始有这样的规定,但不是绝对的不承担责任,如是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谢谢
法条依据:
《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1997年刑法制定以来,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规定将就一直存在。以往的修正案没有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修改。
精神病人犯罪要分情况进行处罚。
1、精神病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时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能力。
2、间接性精神病人犯罪,即使事后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能力。
从1997年新刑法出台以后,开始有这样的一个规定,但绝不对不承担责任,如果是精神病患者,杀人不负刑事责任。